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七号
文号: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共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87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审议确认2987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现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7日
相关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五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三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四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一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2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予以备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公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习近平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公告